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今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进入新的世纪,《十五计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的前五年,基本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下功夫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全力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但在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有些问题甚至还表现得非常突出,以致影响到公司的有效运作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讲,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这四个层次按照权力和义务划分,分别代表了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
他们在公司中应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然而,在现在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规范,有的实质上就是原有“工厂制”的翻版。
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缺位。
现有的国有企业其出资者属于国家,其产权相应的亦归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政企不分,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均隶属于某个主管上级,由其主管上级代表国家对企业实施管理,自然其主管上级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实行公司制以后,对大多数企业来讲,由于国有股仍然占有绝对的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或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即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国家一般不派人员,而是授权委托企业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
这样,真正代表国有出资者的往往还是企业“内部人”。
他们中不乏才华横溢和管理才能出众者,但由于他们确系工薪阶层,不可能也无法持有公司太多的股份,因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代表。
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为职工负责,同时他们又是众多企业职工中的一员。
他们往往会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会较多地考虑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以致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证。
因此,在改制后的企业,也就出现了所有者不能完全到位、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错位的现象。
二是没有真正实现产权多元化。
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没有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造成企业产权比较单一。
许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国家仍是企业的唯一股东。
即使有些上市公司,发起人往往也是国有企业或国家事业单位,有的甚至是虚设发起人。
这样,这些企业虽然也建立了“三会制度”,但仍然由国家绝对控股。
有些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成为公司的所有者,造成政企难分,由此而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往往难以规范。
三是一些企业不愿意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为,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需要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
公司的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民主决策,董事会、总经理要受到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总经理要对董事会负责。
这样,企业领导的责任加大,权力要受到限制,企业领导的“人治”思想不能得到顺利贯彻。
因此,这些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了应付甚至“实用主义”的态度。
但是,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这个关键性的问题是无法也不能回避的。
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确保所有者到位,只有这样,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才能真正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才能组成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科学民主的决策,对企业经营主体违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
要确保所有者到位,必须实现投资主体和企业产权的多元化,通过股票市场、企业间的资产重组、相互参股以及部分国有产权的出让等方式将部分国有优良资产进行出售,使各种经济成份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
在一般性竞争领域,打破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绝对控股地位;对部分确需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只要达到相对控股即可。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对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二是通过吸纳各种经济成份进入企业,使企业不必付出任何成本即可获取大量资金,这对企业以后的创新和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出资人到位,企业才能真正有人操心,有人去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才能在法律赋予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发挥作用,才能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确是一个难题。
由于股东只有国家一家,因此不存在建立股东会的问题。
即使建立了董事会,董事长往往由国家授权和任命,董事、监事成员往往也都是企业内部人。
国家利益的保全和维护,其责任完全靠董事长本人的能力和觉悟。
企业搞好了,可给董事长以重奖,企业搞砸了,董事长仅靠自己的薪金收入甚至变卖家产也是很难赔得起的。
因此企业改制,应尽量少搞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要搞产权多元化,这样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有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才能真正转换机制,否则只能是一个翻牌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殊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形式”。
但具体如何界定?以电力行业为例,目前除部分地方电力企业和发电企业已经在改制中开始触及产权外,中央电力企业,尤其是电网管理企业仍然属于高度集中垄断。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
在电力企业、尤其是电网管理企业的改制中,能否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适当放开产权限制,吸纳一些效益较好、企业实力雄厚的法人企业参股,同时向自然人让出部分股权。
笔者认为,这对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利大于弊。
随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试点的进一步深入,发电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迅速扩展,相信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也将为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