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水土保持有什么措施吗?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涉猎范围广,学科交叉性强,其水土保持措施有三类(林草措施,农业措施,工程措施),而林草措施由浅入深的相关学科有:植物学、气象学、自然地理学、测树学、森林培育学、森林生态学、景观生态学。
农业措施相关学科:水土保持农学。
工程措施相关学科:水文学、水力学、土力学、工程力学、测量学、水利工程制图、工程施工、钢筋混凝土、水工建筑物、排水灌溉工程学、林业生态工程学、水土保持工程学和荒漠化防治工程学、工程监理。
法规呢,有水保法规做支撑。
普识性学科就是有关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类,就不赘述了,工具类: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其所学软软有南方Cass,ArCGIs,CAD等。
统筹方案类有:项目可行性分析,水土保持规划与设计,水土保持经济学与水土保持概预算。全学通,基本可以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在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时水土保持算农学学位,就业呢:目前前景不大好,国民认知度还没上来,而且刚出校园也就3000左右,学校招生马上也要实行隔年招生了。
二、农业农村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项目?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三、什么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具有公益性和长期性的事业,需要政府、群众和社会方方面面的重视和参与。
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平原区等的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四、水土保持规范?
水土保持法是人们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防治水土流失,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许多国家多通过立法来保证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如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水土保持法。我国于195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水土保持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对水土保持任务、措施和组织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水土保持草种?
固水土牧草有哪些?
百喜草、杂交狼尾草、香根草等牧草鲜草量产量高,营养丰富,适口性好,可种草养畜。且生长迅速,抗性强,同样也适合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的首选。
在选择水土保持型牧草的时候,首先要选择,抗病虫害、抗旱、抗寒、抗热能力比较强的牧草品种。
其次,具有发达、密生的地下根系,适合土壤贫瘠的地方种植,以及管理要求不高的牧草,这类牧草一般自我繁衍能力很强,多年草生。
根据本地区选择合适的牧草品种,每个地方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以及气候条件各不相同,要根据这些选择生育能力强的。
土壤沙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有关研究表明,植被覆盖杂交狼尾草和百喜草都有很好的成绩。可有效覆盖地表,减轻雨水对地表的腐蚀,提高土壤的蓄水保水能力,从而保持水土。
六、水土保持法?
首先你要了解什么是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人们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防治水土流失,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于195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七、水土保持徽含义?
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八、水土保持功能类型?
我国水土保持工程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山坡防护工程:包括梯田、水平沟、水平阶、鱼鳞坑等;
2.山沟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工程、谷坊、拦沙坝、淤地坝等;
3.山洪排导工程:包括排导沟等;
4.小型蓄水用水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引洪漫地等
九、水土保持研究要求?
水土保持学是研究维持与改善水土环境质量的一门综合性跨学科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和地域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工程学、水文学和土壤学,同时也涉及植物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以及社会科学等。
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水土保持学的基本概念、原理以及水土流失的测定方法、影响因素、控制措施及其危害评估方法,了解水土保持学的主要发展趋势和前沿领域,具有灵活运用水土保持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水土保持学相关问题的能力。
十、水土保持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