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原告甲某及其家人和被告乙某及其家人是邻居关系。
2019年8月12日11-12时许,甲某由其外祖父携带,乙某由其母亲丁某携带,在同一小区广场玩耍。在追逐他人吹出的泡泡时,甲某在前、乙某在后,乙某从后方碰撞到甲某,致使甲某倒地。事发时,甲某的外祖父距离甲某约1米距离。
经乙某母亲丁某和甲某外祖父查看,发现甲某门牙折断。
2019年8月14日、8月28日、2020年1月20日、4月4日、4月10日,甲某监护人携带其分别到A医院、B医院、C医院就诊共五次,经诊断为:51冠根折;51残根,根尖周炎;残冠。
产生挂号费、医疗费合计763.82元(3元+286.2元+387.42元+13元+74.2元)。原告甲某的母亲是某医院的员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税前总收入为302106.95元,其中2019年8月份的税前收入为21468.7元。
甲某主张母亲陪同其就诊误工4天,分别为2019年8月14日、8月28日、2020年1月19日、4月10日,其中3天扣了工资,误工费计算为:当月工资/22天*3天=2955元。
交通费1260元是自驾车就医所产生的高速路费、油费之和。甲某补牙后随时有脱落的情形,每次就诊大概需300元,故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
甲某每次就诊均很痛苦,牙齿折断对吃东西造成不便,有可能影响恒牙的萌出,且影响容貌,被其他孩子嘲笑,故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发后,被告乙某的母亲丁某向甲某监护人支付了500元。双方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甲某诉至本院。
分析: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乙某在追逐泡泡玩耍过程中,从后面撞倒在其前方的原告甲某,导致甲某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甲某的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在乙某的前方,其无法注意到身后的情况,其遭遇从后方而来的侵权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
事发地点为小区活动场所,不具有大的危险性,事发时甲某的外祖父就在其旁边照看,甲某并未脱离其监管范围,因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故甲某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乙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其有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即丙某、丁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根据甲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确认甲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763.82元。据甲某提交的医疗收费票据核算,甲某因本次事件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763.82元,法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2928元。甲某为未成年人,其进行治疗时确需家长陪护,本院确定其每次治疗时需一人陪护,法院支持甲某由其母亲陪护产生的误工费,该误工费实际属护理费。
甲某就医5次,其仅主张3天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甲某母亲在2019年8月的收入为21468.7元,低于其自2019年1月至12月的平均月收入,其主张按该月收入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
护理费计算为:21468.7元/22天*3天=2928元。
3.交通费100元。根据甲某治疗的次数,参照当地公共交通工具收费标准,法院酌情确定甲某及其母亲为治疗产生的交通费为100元(按每次20元计算5次)。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甲某因本次事件致牙齿折断,在换牙前均会对容貌、进食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甲某上述4项损失共计4791.82元,扣除丁某已支付的500元,丙某、丁某应再赔偿甲某14291.82元。
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甲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关于需要后续治疗及治疗费用金额的意见,其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乙某的法定代理人丙某、丁某并非直接侵权人,甲某要求其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丙某、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甲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91.82元。
二、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