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
(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
(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拟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确定本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管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计划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农田建设工作,制订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法人开展监理、工程招投标,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县级自验,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指导竣工项目运行管护。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