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
近日出台
《意见》明确
统一专家咨询费标准
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为
最低900元/人天
最高3600元/人天
高水平建设兰州白银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兰州、白银的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将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纳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适用范畴,有效推动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的建设与发展。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
激励科研人员围绕省级科技奖项
进行成果转化
《意见》明确,每3年对获得甘肃省科技奖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跟踪评估,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0万元奖励;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累计可达3次。
统一专家咨询费标准
《意见》明确,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标准,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
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经费自主权
《意见》指出,允许科研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允许科研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在科研经费中不限定劳务费比例,可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对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经费包干项目只进行技术验收和绩效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经费自主权实施办法。
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意见》明确,放宽收入分配限制,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分成,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
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
《意见》指出,支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企500强、独角兽企业、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到甘肃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分部(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10%,给予最高可达2000万元资助建设经费。
到2025年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
居全国第二梯队且位次前移
《意见》要求,到2022年、202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54.9%、56.6%,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全国排位分别提升至前20位、18位。到2022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8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76亿元以上。2025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88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