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06〕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和评审费、讲课费。
第三条 会议费标准。聘请专家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战略研讨会、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和年度会议等。会议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各单位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尽量在行政办事中心和会议大厦会议室安排会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评审,是指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审活动。专家评审费结合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专家咨询和评审的劳务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专家讲课费。专家讲课费由单位和专家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本条所列标准。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0000 -12000元/半天;
(二)国内外著名大学教授,学术造诣精深、在应用科学或技术上贡献突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5000-8000元/半天;
(三)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省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行业杰出人士:3000-5000元/半天。
(四)副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500-3000元/半天。
授课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参照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在这个标准以内的费用,据实列支;确有必要超标准举办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批准;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