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畜牧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的制定。
二、拟订全县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畜禽饲养、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牧草种子、畜牧兽医器械、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负责全县种畜禽场的资格审查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全县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六、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等地方性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九、承担畜牧业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有关统计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
十、组织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畜牧业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指导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