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所有权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所有权虽然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三、乙方在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五、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六、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七、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大量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故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权提前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九、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十、乙方因职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光盘、U盘、硬盘等)、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十一、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