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机者本人先行自主购机,开据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和产品合格证。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产品不可申请补贴。
2、购机者持村级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购机实物及购机手续到本乡镇报名,乡镇审核后填写《2017年购机补贴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乡镇留存一份复印件)。申请人每人一份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签字。与申请人签《购机承诺书》(县农机部门、乡镇各一份)。
3、购机者持以上所有手续及购机实物,找乡镇农机监理员进行复核登记,拍购机实物照片,填写《购机补贴农机具登记信息表》。应落户机械提交办理落户、办证手续,监理人员在申请表上盖监理员章。
4、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实物、产品“合格证”、“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1份),到县农机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核实,人机合影,扫描身份证、发货票。
5、在11月15日申报结束后,乡镇对申报人员在镇、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归档备案后,行文上报县农机部门。在各项准备工作都完成情况下,及时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
6、确定的补贴对象在镇、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
二、农机补贴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