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等,具体如下:
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为居住在社区的需要介助、介护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社区睦邻点等。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社区长者照护之家
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是一种“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也称“日托所”。
社区老年人助餐点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老年人在助餐服务点可以享用既便宜又卫生的餐食。主要服务上海市各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常住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重点面向高龄、独居、纯老家庭以及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群体。
助餐服务点一般分:
1、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
2、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
3、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
社区老年人睦邻点
指社区内邻近居住的老年人,依托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自觉发起、自愿参加、自主活动、自我服务的社区非正式组织形态。
上海市政府在2014年把睦邻点纳入政府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并计划在2020年前建成2000家睦邻点。
老年活动室
选址应以方便社区老年人为宜;居(村)委会老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老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应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区资源情况设置服务项目,可选择设置如下项目:
1、文体娱乐;
2、谈心咨询;
3、医疗保健;
4、老年教育;
5、科普讲座;
6、日间托老;
7、入户服务(家务整理、生活照料、送餐服务、陪护服务)。此外,也可根据本社区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选择设置其他特色服务项目。
老年公寓、老年大学(面对老人群体,提供的更新知识、健身养心、开心娱乐、广交朋友、智力开发的场所)等专类设施以及无障碍步行道、户外座椅等为老年人提供的相关无障碍设施没有纳入《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范(2013-2020)》。
此外,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站、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老年病医院)提供的老年护理床位由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另行落实。
护理院/站
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康复医院
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