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按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标准,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镇,每个镇支持资金25万元。采取购买服务或与电商企业合作等方式,实施省级示范镇、示范村培育,建设镇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挖掘包装本地农村产品,培育网货品牌,开展农产品上行,培养电商人才。购买服务或合作的电商企业要确保申报2个省级示范镇和4个省级示范村。
(1)组织申报:按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供镇政府申请报告、承诺函、镇级产品公共品牌(主要农产品品牌)证明、镇级农村电商发展方案(乡村振兴农村电商工作推进机制、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等)等申报材料。
(2)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择优选择2个农村电商基础条件较好的镇试点开展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培育省级示范镇、示范村,选择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3)试点的镇政府可按30%的比例申请预拨项目资金,经县商务局会商财政局研究后拨付。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支持。
(4)项目验收。完成项目建设的镇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推荐报送市商务局复核,后经省商务厅备案确定为省级示范单位。
(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专项用于农村电商发展示范创建,不能按要求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的,由镇政府出具原因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完不成创建目标的,收回项目建设资金。
(二)支持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和电商直播促销活动,对开展农村产品网销、直播等活动的,给予网销额的5%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对利用区域品牌组合本地农村产品进行设计包装、网络推广销售,网销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网络推广和快递补助。
3.支持网点规范运营建设,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或线下收购销售脱贫户农产品成效较好的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1)申报条件:对符合以上三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可选择申报其中一项。
(2)申报材料:①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和电商直播促销活动,要提供申请报告、项目真实性承诺书、电商直播促销活动方案,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的网店名称、地址、网销数额截屏、数据统计表、销售财务凭证以及对接的合作社、农户(脱贫户)等产品供应方统计表。②区域品牌组合本地农村产品进行设计包装,要提供组合产品统计表、网络推广销售产品、包装图片、网店名称、地址、网销数据截图、数据统计表、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网点规范运营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或线下收购销售脱贫户农产品的,提供收购农户(脱贫户)产品台账,清晰记录户名、联系方式、收购产品及数量、金额;村出具的脱贫户名单证明材料;5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和不良信息证明材料;按要求及时向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材料清单。
(三)支持电商消费帮扶。
1.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2.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收购或线上线下销售自产农产品达30万元以上、带动10户以上脱贫户实现增收的,按网销额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脱贫户在淘宝、天猫、抖音等第三方网销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且正常运营的,年网销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0.5 万元一次性补助。
4.支持农产品展销。对在特色街区、旅游景区新设置本地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体验馆,年销售额50万元,其中网销额占10%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场地租金和运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支持县内开展农产品展销对接活动,对承办单位组织50家以上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脱贫村、脱贫户等农产品展销活动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