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范围
(一) 2022年3月31日前保障资格期满的标营、红岭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承租家庭。
(二)标营、红岭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新申请家庭。
(三)各镇政府、教育、卫健、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相关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保障资格申请及受理时间、地点
(一)申请及受理时间
申请及受理仅限于标营、红岭公租房小区,各镇政府、教育、卫健、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及受理时间、地点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相关国家现行规定另行公布。
1.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家庭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2.新申请家庭
申请及受理时间:上半年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下半年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及受理时间不限。
(二)申请及受理地点
城厢镇人民政府(具体地点由城厢镇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4.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4.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6.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各镇政府、教育、卫健、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按照相关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保障资格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程序,稳妥推进,精准保障。
(二)严明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损害受保障人利益。
(三)确保入住率
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扎实抓好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确保每个公租房项目分配入住率不低于96%;各镇政府、教育、卫健、企业公共租赁住房12月底分配入住率达到100%。
(四)按时缴纳租金
各镇政府、教育、卫健等单位需按时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上半年租金于2021年7月30日前,下半年租金于2022年1月30日前必须上缴至城区财政局非税股,租金缴纳相关资料提交城区住建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