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老人,办完退休以后,除了可以领取养老金以外,还能享受以下4种待遇:一是高龄津贴;二是医保返钱;三是独生子女补贴;四是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高龄津贴
根据《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对于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老人,按照年龄和收入情况,确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人,只有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老人,才能享受高龄津贴。如果不在此范围内,是无法享受此项待遇的。
二、医保返钱
所谓医保返钱,主要是面向缴纳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当个人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缴费年限,就会有一笔钱,由医保基金,打入个人医保账户。
根据《黑龙江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自2023年开始,全省统一按照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
三、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持有《独生子女父证》的夫妻,退休以后,按照不同的退休身份,可以享受相应的优待。
1.对于企业退休人员
在2000年2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单位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
在2000年2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单位为退休人员,以退休人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对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
以退休人员本人的退休费为计发基数,加发5%的退休金。
四、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以去世前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按照计发月数,发放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费的标准为2个月的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抚恤金的标准为9~24个月的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
以2023年发放标准为例:
2023年度,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5840元;抚恤金的上限标准为70080元,下限标准为2628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为15年,计发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为30年及以上,计发月数为24个月。退休以后,每领取1年的养老金,减少1个月的计发月数。
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去世,最少可以领取11个月的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