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环境监测站,完善监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1.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合理使用肥料,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防治指标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种养结合、土壤改良、秸秆综合利用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3.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等残留物通过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4.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二)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三)建立农用地污染治理技术以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6.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退耕还湿、还林、还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6.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应当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