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项目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农田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
二、设计变更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保证工期如期完工和效能正常发挥。
(二)变更后的方案不得低于原设计防洪、灌溉、排涝、道路通达等设计标准。
(三)设计变更超过项目原批复总投资的增加部分,市级以及以上财政不予补助。
三、变更主要内容
(一)增加、取消、位移某一单项工程或建筑物。
(二)防冲护岸、渠道、农沟、管道、拦河坝、田间道路、涵洞、蓄水池等工程断面结构、尺寸和长度的改变。
(三)工程使用材料和功能的改变。
(四)工程基础方案和土地平整工程的改变。
四、变更文件编制
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项目业主等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表,包括设计变更的理由、内容和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意见。
(二)工程变更投资概算对比表,包括投资变化、资金来源等。
(三)变更前后相关图纸,变更比例,防洪、灌溉和排涝及道路通达水平变化情况说明,变更后相关工程或建筑物的承载容量,抗倾斜抗滑稳定分析。
五、设计变更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含)以下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
(二)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超过5%,不超过15%(含)的,设计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级农业农村局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设计批复的施工费15%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六、以下设计变更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在设计断面结构不变前提下,路、沟、渠、管道、防冲护岸等单项工程延长或缩短的长度占原设计长度不超10%的。
(二)以项目为单位,过路涵管、进水口、放水口、跌水、跌坎、下田坡道、错车道、倒车平台等附属工程使用材料和断面结构的变更,以及每类附属工程的个数增加或减少不超过原设计15%的。
(三)在设计断面结构原则不变前提下,单项工程或建筑物,建设位置在直线距离100米内移动的。
七、变更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变更方案,对涵洞、防冲护岸、拦河坝、小山塘等易出现安全问题的工程,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论证。
(二)设计变更申请需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送达审批单位。
(三)市级对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只审批一次,因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申报第二次变更和重新设计的项目,要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之日起的12个月内按照程序审批。
八、终止项目需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批复。
九、设计变更申报材料
(一)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变更表(附件1)
(二)工程变更投资概算对比表(附件2)
(三)变更项目前后相关图纸
(四)技术人员(专家)评审意见
(五)县级农业农业农村局请示报告,明确申请设计变更的内容、投资变化及理由。
十、项目设计变更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意见需统一,意见不统一的,报批单位不予受理。
(二)申报变更提交材料图件应当齐全。
(三)设计变更专家评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评审。
十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