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财务票据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票据实行统一领购、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省地税局通用机打冠名收费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代收款等用普通收据。
2、收款收据,主要用于代收学生书费,收到外单位转来款项或支票,代收其他单位水电费等往来款项。
第五条 学院票据使用部门向财务处申领票据。票据领用严格坚持“旧票不清、新票不领”的原则,财务处根据业务量核定每次领用量。
第六条 领用票据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空白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票据领用人员应先对整本票据进行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短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七条 财务处和票据使用部门应妥善存放、保管票据,杜绝遗失、被盗、损毁现象发生。
第八条各票据使用部门应严格分清各种票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利用票据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开具票据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规范填写,印章齐备,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作废票据的各联次要齐全,不得撕毁,加盖“作废”印戳,保留备查,并在票据封面上作登记。
第十条 票据开出后发生退款、换票情况时,应在收回原票据后,方可退款或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使用收费票据所收的款项,必须及时上缴财务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完毕,不论整本票据是否用完,使用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应及时将票据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票据专管员在核销票据前应在票据封面上填写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合计金额、使用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票据号码、经办人姓名等。对不符合填开要求的票据,财务处不予核销。
第十四条 对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财务处应妥善存档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财务处负责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对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要接受和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不符合规定收取的费用,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协同财政、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从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领)票据及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
2、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3、擅自印制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
4、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5、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发生票据丢失、被盗、毁损;
6、擅自销毁票据的存根联、票据领用登记簿;
7、未按规定缴销票据,私分、截留票据收入;
8、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