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三改造
中国共产党在1953年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以“一化三改造”为核心内容的总路线,又称为公有化改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中共中央提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一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总路线的主体;二是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总路线的两翼。这两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改革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路线。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党在农村中最根本的任务就是教育和促进农民逐步联合、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变农业个体经济为合作经济。中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决议还强调:发展农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
从1954年开始,全国兴起大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的高潮。到年末高达49.7万多个。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以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思想为中心。此后,大办合作社,尤其是高级社的势头极其迅猛地冲向全国,到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为87.8%。至此,全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农业合作化,而且以高级社为主。农业集体公有制从此产生,中国对农业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农业经济开始踏上了复杂而曲折的道路。
后来的历史证明,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中,最大的问题和偏差,就是农业合作化搞得过快、过急、过左。这种不顾当时农业生产物质技术极为薄弱、生产力非常低下的客观实际,盲目简单地进行生产关系的大幅度调整和变革的行动,实际上严重地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太快的工作进程,势必造成强迫命令、长官意志和行政干涉。其后果是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平均主义盛行,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靠官本位、主观主义和“左”倾思潮综合作用而人造出来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制,只能靠政治手段、行政方法来维持,缺少必要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发展动因,为以后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乃至“文化大革命”等人祸灾难埋下隐患。
对个体手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6月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提出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确定了“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指导原则,在步骤上,从供销入手,从小到大,由低到高,以点带面,逐步实行合作化。到1955年底,全国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20928个,从业人员97.6万人,占同类人员总额的11.9%,产值13.01亿元,占12.9%。
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手工业也加快了改造的步伐。1956年底,全国建立手工业合作社10万个,从业人员603万人,占全部手工业人员的91.7%,合作化手工业产值108亿多元,占手工业产值总额的92.9%,基本上实现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手工业的改造扩大了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力量,为城市手工业的有序发展确立了必要条件。但改造过急过快,使有些生产过于集中,造成产量成本加大,质量下降,经营网点减少,给城乡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削弱了手工业原本具有的很强的商品性,严重制约了价值规律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也并没有从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改变和提高手工业水平。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初期,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政策是以利用和限制为主。 为了统一金融市场,1952年下半年最先是对私营金融业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资本家交出经营、财务和人事三权,只拿股息,安排工作。从1953年开始,逐步扩大到对其他行业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采取排挤私营批发和有计划扩展加工定货的方针。通过各项经济手段,国家基本上控制了私营企业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两个重要环节,使其在经营范围、价格、利润、市场条件等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并在不同程度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在这些企业实行“四马分肥”,即企业利润按国家税收、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金和资方股息红利这四方进行分配,使企业的经营性质有了很大改变。1955年8月以后,形成了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高潮。到1956年底,已实现公私合营的企业占原有私营企业数的99%。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已基本上不复存在。在工业企业总产值中国营占68.2%,公私合营占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