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
目前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以最低收购价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收购中介牟利,中间交易成本较高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政府对目前的收购价格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农产品首先是主要粮食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以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作为农业补贴的主要形式。欧盟每个农户平均每年获得政府补贴超过15万元人民币,欧盟和美国农民40%以上的收入来自政府补贴;韩国、冰岛、日本、挪威、瑞士等国的补贴更高,农民收入中有60%来自政府补贴。农产品目标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农产品生产总成本(即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基本利润以及市场供需关系,国家财政对达不到目标价格的给予补贴。同时,应提高中央财政总体补贴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粮大省、大县的补贴力度,并向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种养殖基地倾斜。
2、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行是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引发的生产低效率问题,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但农地流转的实际情形令人担忧:其一是农地流转改变用途,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频现;其二是农地用途管制主体缺位、流转机制缺陷等。建议政府一是出台级差地租的指导价格;二是对土地流转的出租方和经营方的合同签订给予见证服务,为合同双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指导;三是为合同双方提供备案服务,便于监督,同时为经营方在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服务。
3、用差异化政策支持真正服务于农业的金融机构
长久以来,农业生产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是实现规模化经营之路的重要瓶颈。建议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设立真正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支持组建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的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对这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如市场准入条件、存款准备金率、不良贷款率、涉农贷款规模等),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发涉农信贷产品。三是对真正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政府应制定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三农不尽责的农村金融机构,也应制定相应惩处措施(如降低监管评级、限制业务拓展等)。
4、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农业生产不仅市场风险大,而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这两大风险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影响更为严重。但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窄、保险标准低、保险公司推诿责任等问题凸显,不能很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尤其是规模化经营组织生产的持续性。美国的农业保险分别产量保险和和收入保险两类,其主要险种保单和费率由政府统一制定,联邦政府为参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建议政府部门要大力发展以国家财政作为保障的农业生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关键是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要全覆盖,合理确定保险赔偿,保证经营者有能力保持上年的同等经营规模。
5、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帮助合作社把握市场、提升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带动、推动作用,是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最佳组织形式之一。隆平高科自2007年以来参与建立了4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七年来共增产粮食12万吨,入社农民亩均年增收200余元,累计增收3100余万元。建议国家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6、发挥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中的作用
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国家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逐年增加,而科技产出却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多头管理,“福利化、人情化”分配比较严重;二是没有形成差异化投入机制;行业龙头企业的应用研究获得的支持较少;三是鼓励支持原创性不够,“重复创新”时有发生。建议政府:一是鼓励企业创新,突出扶优扶强。优化资源配置,重点扶持优而强的企业,加快企业科技创新速度。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国家可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立项、资金使用、成果评审的市场化机制,对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使农业科技创新直接对准市场需求,用市场来检验科技成果。三是创新对企业扶持方式。国家要在农业科技创新上进行明确分工,应用性研究如品种选育等交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来牵头开展,政府和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具体科研则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四是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即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