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料类别
(1)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登记资料具体要求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6)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7)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4)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二、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有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三、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2)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3)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四、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五、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